2008年6月13日 星期五

環保政策與政策環保?

談國民黨還不太熟悉的一個議題

20080604自由時報讀者投書■ 王毓正

環保署長沈世宏先生在五月二十日接受媒體專訪,提出其施政理念。五月三十一日馬英九先生(謹仿效該黨主席對其之稱呼,並無不敬)於二○○八台灣NGOs環境會議開幕式中暢談其「政策環保」。在「馬上」一個月之內,國內環保議題能獲得高層如此重視實屬難得,個人除表示肯定外,仍有幾點淺見提出。

沈署長指出,前半年將推動能源稅法、溫室氣體減量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十二項立法。但能源稅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皆非環保署主管之法律,基於權責劃分,恐非環署能不顧財政部與經濟部立場而一廂情願地推動。因此若各部會間不能「馬上有共識」,環署的十二項立法宣示恐怕果真宣示意義居多。

至於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在國民黨全面執政之下要通過並非難事,但對於此一欠缺法律位階之減量期程的法案而言,真正有意義的,應該是撤回重新研擬,而非如開空頭支票般地草率通過。

其次,沈署長提及未來施政重點是「以經濟誘因取代命令管制」。然而任何經濟誘因措施,莫不以污染狀況及污染源調查與掌握為基礎,當經濟誘因的遊戲規則被違反時,亦需透過事後制裁加以確保,因此經濟誘因與命令管制並非是替代關係,而應是以前者來補充命令管制的功能。

此外,沈署長亦不應過於高估經濟誘因工具的效果。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或回收清除處理費等,都是以價制量的經濟工具;但除了每年帶來上億的進帳外,我們卻從未被告知這些經濟工具對於環保有何具體成效?事實上,費用徵收對於作為污染大戶的大規模企業與小型事業的影響力,往往恰成反比。

沈署長還指出蘇花高的爭議不在公路本身,而是開發後,花蓮發展型態的改變。然而蘇花高的爭議豈止在於開發本身是否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更涉及起初此一交通政策提出時,即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馬先生所提出「政策環保」事實上並非新創,正確之名稱為「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國際間如歐盟條約第六條規定「所有的歐盟政策於訂定與執行時,都必須將環境保護的必要條件加以納入考慮」,亦如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廿六條亦要求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但目前此一政策環評制度的評估作業方式僅是政府內部評估,甚至經常是行政院審查自己的政策,換言之,我國之政策環評自二○○○年以來「攏是假」。惟有提升與強化政策環評之拘束力,馬先生的「政策環保」方可稱言之有物,此亦是全面執政的國民黨不能迴避的責任。

(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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