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0日 星期日

從碳稅與噸位稅看財政部的稅改態度

  • 2008-11-09 工商時報 【工商社論】

     賦改會委員自行提案暫停運作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迄今仍餘波盪漾,學者委員揚言退席,未來賦改會如何順利運作將是對行政院的一大考驗。我們不斷強調賦改會的問題癥結係出在行政部門對待賦改會的「態度」上,對於企業不合理的減稅要求毫無判斷與抵擋能力。雖然行政院或財政部迄今仍不承認,惟從最近發生的碳稅與噸位稅兩件案例,再次證明了我們的觀察與看法是正確的,而行政部門這種不知反省檢討的硬拗行為正是我們最擔憂的決策態度。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直轄市、縣、及鄉鎮等可以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自該法實施以來,已有數個縣市與鄉鎮分別開徵了不同的地方稅目,讓我國地方財政的自主性得以提高。日前,花蓮縣政府基於環境保護的理由,經過議會通過,擬對境內燃燒煤所產生的二氧化碳課稅,每公噸煤炭課徵50元碳稅。為完成法定程序,花蓮縣政府乃將該自治條例送到財政部備查,財政部審查小組最後決議「在中央尚未開徵能源稅或碳稅前,地方政府可以先行開徵」,同意准予備查。但這個已經做成的決議,在相關業者的陳情反對下,突然出現了大逆轉,經由行政院的強行介入,財政部隨後竟然改以「碳稅屬國稅」的理由,將全案退回賦稅署重新審議,並表示「很可能」不准予備查。這種政策的反覆與草率令人匪夷所思。

     從整個決策過程看來,財政部雖身為業務主管機關,但專業的能力卻顯得貧乏而不足。其實,碳稅是否為國稅本來就與是否准予花蓮縣政府開徵碳稅無關。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國稅中除了課徵貨物稅與菸酒稅的貨物外,地方得以對各種貨物開徵特別稅,煤炭目前並沒有在貨物稅項目內,地方為何不得對其課徵碳稅?即使以後將碳稅列為國稅,亦沒有排除地方仍然有對煤炭開徵附加稅的可能,再退萬步言,不管任何情況下,地方都一定可以對煤炭開徵臨時稅則殆無疑義。以此觀之,財政部一開始以中央未來是否開徵碳稅作為准予備查的條件即是一件錯誤,而後來又以認定碳稅為國稅做為退回重審的理由則更是一項無知。一個鼓勵地方自治租稅努力的機會,在財政部的鴨霸決策下,可能就此胎死腹中,歸根究柢,為的只是行政部門無法抵擋業者的龐大壓力而已。

     另一樁案例則是噸位稅。根據賦改會的研究,這項海運業者期待的稅制,並沒有獲得多數委員的支持,連賦稅署在工作會議的討論中亦明確表示反對立場。惟這項結果引發航運界大亨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的不快,據悉航運業者私下給予行政院極大的壓力,希望在下次賦改會聯席會議中求取「敗部復活」。迄今為止,財政部雖表示反對的立場不會改變,但有了前面碳稅的經驗,民眾對財政部的說法會有信心嗎?

     噸位稅在其他國家行之有年,主要乃為簡便航運業的所得課稅,將業者應課徵的營所稅換算成噸位的相當稅額。噸位稅係屬中立性質的設計,業者選擇按此制課稅,有利得時或可能占便宜,但有損失時卻可能吃虧,其中並無藉此獎勵航運發展的目的。惟我國業者在建議政府採用此制時,不但試圖將其當成是政府給予的租稅獎勵,甚至更將其上綱至權宜輪改掛國輪問題的解決方法。這種司馬昭式的企圖,連業者自己都承認,他們是因為無法享受如同促產新興策略性產業的減免稅,才轉而想利用噸位稅的實施來達到取得租稅優惠的目的。正當賦改會想要全面取消促產減免稅之際,航運業反而在爭取租稅減免,這種舉動實難以讓識者認同。

     稅改工作的推動涉及因素複雜,但賦改會的職責乃是謀求社會多數人的福祉,非為企業團體的利益背書。賦改會的運作已搖搖欲墜,財政部的稅改態度有無改變,我們正緊盯著碳稅與噸位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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